作者:彭健华
2011年12月1日起,《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将全部纳入信用评定管理范围。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由单位基础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其他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31日前,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评定材料。次年4月15日前由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并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次年6月30日前由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评定结果。
《办法》中规定有22种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注册时被缓期注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行为;将承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规分包行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的,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行为;不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收费规定,恶性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行贿、受贿、索贿、帐外暗中“回扣”等违法行为;压价竞争的,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违规或非法项目转包、分包的行为记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的不良行为;未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在从业过程中做出违反职业要求或有损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形象的行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受客户投诉,经调查属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责任的;不执行调解书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虚假投诉举报行为;其他被认为失信的履约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