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清超
日前,江苏省测绘局修订并公布了《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紧密结合江苏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实际,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管主体明确。测绘地理信息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管的责任部门是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其它行政监督机构和社会行使监管责任。二是事前确定分包。投标单位如果拟分包中标后的部分工程量和内容,前置条件是必须在投标文书中予以载明。联合投标的各方资质、业绩、信誉等都必须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三是综合法评标。《办法》要求,一般情形下应采用综合评标法,投标单位的人、财、物和硬件、软件、社会信誉均成为评标指标。四是限定投标底价。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为报价标准,低于标准百分之八十五的投标报价被认定为废标。五是设定报价分值比例上限。对项目报价在总评分标准中所占比例给予限定,其所占分值不得超百分之三十。六是认定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七是强化信用意识。每个中标单位都有可能因中标后不签约、签约后不备案、违约再分包等行为被视为失信。八是严管测绘评标专家。经过考试取得测绘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因失察、失职,轻者暂停两年评标资格,重者取消评标资格。九是严察行政人员行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中违规违纪,将获行政处分。
《办法》的修订对规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