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余晖
近日,湖北省测绘局印发《<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测绘项目登记实施机关与登记主体、测绘项目登记分级管理规定、测绘项目登记时间要求、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测绘项目登记程序、《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使用范围,关于房产、地籍、城乡规划定线、竣工测量等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测绘项目登记完成后的监管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做了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省、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主动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绘活动情况。
《意见》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于该测绘活动实施、项目施工人员进场前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项目登记。凡未按照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而开展测绘活动的,由测绘活动发生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测绘项目登记分级管理规定,向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并向申报单位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
《意见》强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及资质升级、年度注册过程中,应加强《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的查验。测绘单位在资质复审换证及资质升级过程中提供的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材料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测绘服务总值要求。各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过程中需向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及测量控制成果时,除依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凡未出具《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证明》的,基础测绘成果及测量控制点成果提供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成果。
针对房产、地籍、城乡规划定线、竣工测量等测绘活动频繁、分散等特点,《意见》还做了特殊规定,要求从事以上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在每季度向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30日前。
《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