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承宽
11月9日,河北省政府召开第96次省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1月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测绘航空摄影的有关工作。
《规定》指出,基础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应当纳入全省基础测绘规划,相关预算应当尽量满足基础测绘工作急需,基础航空摄影所需经费从预算安排的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规定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航空摄影项目建议。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年度计划。
《规定》要求,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测绘单位应当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航空摄影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成果质量。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法定授权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使用其他资金实施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项目出资人根据需要,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规定》提出,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规定》对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汇交与保管,涉密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利用等多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实施相关测绘项目。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提供和使用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规定》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对于加强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的共享利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