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军国
近日,经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河北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共七章53条,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指出,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测绘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由测绘单位的基础信息、测绘市场交易信息和测绘市场监管信息组成。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全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测绘单位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
《办法》强调,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征集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主体的确认。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记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有关测绘市场监管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于信用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产生的信用信息,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性材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单位,要给予适当激励,对有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单位,要加强监管,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要加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一要加强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或专用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二要加强征信工作人员素质培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省外测绘单位,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关材料转报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