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健华 罗良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28条,分别就实施范围,实施主体、信用信息的构成、信息征集的途径、信用评定的时间、信用等级、发布实施、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负责对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核查、汇总、等级评定、发布等,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初评、管理,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由单位基础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其他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信用评定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自评、单位所在地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初评、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三个步骤进行,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并按期通过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获得基础分,将按照基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加分和减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A、B、C、D四个等级。
《办法》实施,标志着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规范广西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竞争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