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着眼新使命新任务,充分贯彻上位法,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创新,特色鲜明。《条例》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将“测绘条例”更名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单设一章“地理信息服务”,首次明确增加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供给,推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将测量标志拓展为“基础设施”,涵盖导航定位基准站等实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基础设施;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基础测绘范畴,建立立项和经费投入机制,首次规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发布程序,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使用地理国情监测信息;推进“放管服”改革,新增一章“监督管理”,从信息化监管、招标投标监管、信用管理、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方面,要求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机构问题,在总则中特别强调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江苏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2017年9月1日,省长吴政隆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在《条例》审议通过后指出,《条例》针对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对于依法加强测绘行为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更好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产生积极影响。史和平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快基础测绘建设,支持测绘技术创新,规范有序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