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宇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资质监管工作,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于近日向全省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印发了《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从事测绘活动资质认定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监管职责、监管依据、内部监管工作机制、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协同监管机制、救济处理机制和保障措施7个部分。
《办法》确定了全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与测绘地理信息资质有关的8类监管事项,列明了开展监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办法》认真梳理了测绘资质内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了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以及监督形式和要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依法取得测绘地理信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约谈负责人、检查自查报告、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等方式,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进行统一监管。
《办法》提出,将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实施从事测绘活动黑名单制度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进行信用监管,并对监管活动的实施主体,执行方式,管理内容,具体时限和惩处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必要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涉事单位开展协同监管。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测绘活动资质认定的具体监管职责,加强了对行业单位的信用监管,促进了部门间的联动协同,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